聊价费字〔2018〕31号 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公安局,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 为规范我市普通道路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对象 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对象是指在全市普通道路范围内因交通事故无法进行快速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移至相关地点的车辆。 二、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包括拖车救援、吊车救援和货物装卸和车辆(货物)停车看护等服务项目,具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救援服务机构在实施救援服务时,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标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拖移地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如开展其他相关服务项目,应坚持“自愿选择、协商确定服务价格”的原则,由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其他事项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单位提供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对依法扣留的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停放,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公安部门强制扣留期间的车辆停放费。扣留结束后,仍滞留在停车场的车辆,停车场可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费。 (二)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救援服务机构应依据救援服务事项向当事人提供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明细表结算清单,并开具税务票据。同时各救援服务机构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8年4月2日起执行,试行期至2020年4月1日。 附件:1.聊城市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2.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明细表 www。57365。com 聊城市公安局 2018年4月2日 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