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26     来源:www。57365。com

关于落实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办法,根据省政府及省物价局文件精神,经研究,起草了我市关于落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拟于近期出台。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以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电子邮箱:lcwjj102@163.com;电话:0635-7106910(传真:0635-7106978);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聊城市湖南路8号。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谢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和参与。

   

关于落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物价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城市管理局:

为推动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6号)和《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发改价格[2015]2754号文件建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落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所属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的具体责任、权利等,并约定滞纳金计缴等相关事项,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正常运行。

二、定价形式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采取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确定,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凡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均应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

供需双方签订协议、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时,应同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按期协商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供需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三)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并履行成本监审、成本调查、专家论证、信息公开等程序。具体定价方案由所在城市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等有关方面提出建议,由物价、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旅游渡假区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由市物价、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县(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由当地物价、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物价、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调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应根据管廊有偿使用费构成因素的规定,认真做好管廊建设运营成本监审及入廊管线单独敷设成本调查、测算等工作,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合理制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

三、费用构成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其构成包括:

(一)入廊费: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合理建设投资;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合理回报,原则上参考金融机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计算投资回报);

3.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4.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的单独敷设成本(含道路占用挖掘费,不含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下同);

5.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所需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

6.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入廊管线与不进入管廊的情况相比,因管线破损率以及水、热、气等漏损率降低而节省的管线维护和生产经营成本;

7.其他影响因素。

(二)日常维护费: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正常成本;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合理经营利润,原则上参考当地市政公用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

4.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5.各入廊管线对管廊附属设施的使用强度;

6.其他影响因素。

四、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对管廊有偿使用实行全方位指导、全过程监督。物价部门要依法行政,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行业标准规范,加强对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的监管和奖惩。财政、市政公用、电力、电信、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督促管线单位做好管线入廊和缴纳管廊使用费工作。

(二)扶持公益事业。企业及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对城市市政路灯系统、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统等公益性管线入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适当优惠,并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偿。

(三)完善支持政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办发[2015]61号、鲁政办发[2015]56号文件规定,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多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依法依规为管廊建设运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等经营资源,统筹运用价格补偿、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合作方形成合理回报预期,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

(四)提高管理水平。在PPP项目中,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合理控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成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从严控制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水平,为降低有偿使用费标准,减少入廊管线单位支出创造条件。

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部门,根据鲁价费发〔2016〕91号文件以及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