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21     来源:www。57365。com

聊价费字〔2017〕5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属医疗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规定程序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各公立医疗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且未经评审立项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上报组织评审论证。2017年第一次评审申报时间为8月底前,以后的评审按《聊城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评审规则》(附件1)规定执行。

   二、加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

各医疗单位价格主管部门(科室)要切实履行价格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时报送评审,项目批准立项后按规定要求拟定临时价格、申报正式价格。凡未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单位一律不得收费,否则按违价行为进行处理。

   三、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公示

各医疗单位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聊城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评审议事规则

            2.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物价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8日

 

附件1

聊城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评审议事规则

 

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印发的《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鲁价格二发〔2017〕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评审范围

评审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临床验证和专家论证确有诊疗价值,拟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二、评审时限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每年评审两次,申请人的集中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每年的6月和12月组织评审。

三、评审组织

(一)组织实施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评审由市卫生计生、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卫生计生委具体承办接受评审申请、组成专家库、审核评审材料、组织评审等日常工作。

(二)评审专家

组建评审专家库,由市级医疗机构推荐业务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专家组成。

(三)评审委员会

每类项目的评审成立5至9人评审委员会,由市卫生计生、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人员和抽调的专家库成员组成,其中专家库成员占多数。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评审专家实行回避。

四、评审材料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立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理由,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内涵、计价单位,项目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等,按要求填写《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评审表》;

(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临床准入证明材料。申报项目涉及仪器、器械、检验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须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使用说明书;

申报检验价格项目的,需提供其属于《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证明;申报治疗价格项目的,需提供医疗技术准入证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五、材料审核
  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证明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之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项目评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按《规范》类别分别组织评审。评审由市卫生计生委指定人员主持,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论证。

(一)申请人向评审委员会介绍评审项目的内涵、技术要求、操作规程,临床应用的意义等基本情况;

(二)评审委员会对每个评审项目进行评议,必要时向申请人进行提问答疑;

(三)主持人对各位评委意见进行集中,提出初步评审意见,评委会成员进行票决;

(四)评审委员会汇总评审情况和票决结果,确定是否准予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立项。

七、项目立项

(一)卫生计生部门对评审委员会通过准予立项的项目,下达准予立项通知书。

(二)价格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等,并向社会公布。市级公布的新增价格项目在全市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实行。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项目临床疗效、使用频率及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本规则自2017年8月18日起执行,有限期至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