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17-0460004 鲁价综发〔2017〕24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 价格评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进一步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的配套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省价格评估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564号)等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加强价格评估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促进有序竞争,推动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二、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对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备案情况,不得将备案变为审批。 三、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对价格评估行业的监督检查,完善举报投诉机制,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办法(试行) 山东省物价局 2017年3月21日
附件 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对价格评估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评估机构备案,是指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有关资料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经工商注册登记,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从事价格评估事项,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估价意见或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价格评估企业。 第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价格评估机构的备案,具体备案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定机构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本办法施行后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价格评估机构,也可以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价格评估机构备案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取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后设立的机构除外); (四)评估专业人员花名册; (五)评估专业人员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第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价格评估机构提交资料齐全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备案证明。办理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价格评估机构备案情况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5日施行,有效期一年。 山东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