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自来水价格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自来水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定价目录》等规定,市物价局 水利局对《聊城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聊价工字〔2011〕27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聊城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拟于近期出台。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以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电子邮箱:lcwjhfy@163.com;电话:0635-7106908(传真:0635-7106978);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聊城市湖南路8号。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15日。谢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和参与。 www。57365。com 2017年1月24日 聊城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自来水价格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自来水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聊城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村的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行为,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 第三条 农村自来水价格是指农村供水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下水、地表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乡、镇、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经营用水的价格。 第四条 农村自来水价格的定价原则: (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逐步按社会平均成本核定水价,激励供水单位改进技术、开源节流、降低成本。 (三)农村集中供水原则上同一个县(市、区)有多个类似供水工程的应尽可能执行相同水价,情况特殊的也可按单个供水工程核定水价。 (四)对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五条 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具体管理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各县(市)辖区内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价格方案,在各县(市)辖区内的,报当地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辖区内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在各县(市)辖区内的,具体办法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在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辖区内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跨县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城市供水系统向农村延伸供水的,应当给予农村用水户一定优惠。 第七条 供水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对水费收取情况进行公开。 经核准的供水价格需要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农村供水经营者要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户实行水量或水费减免优惠政策,由此减少的收入可向所在县、镇(乡)政府申请补贴。 第二章 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九条 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农村居民生活、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式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等非居民用水价格按照不高于居民第二档阶梯水价执行。纯净水加工业、洗车业、高档洗浴业用水执行特种行 业用水价格,除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之外的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 第十条 农村自来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供水成本和期间费用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并可参照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供水生产成本指自来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人员工资(含村级水管员补助费)、水质检测费、维修资金及其它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维修资金一般按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水费收入的10%-20%计提,具体计提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提的维修基金由供水经营单位按时缴纳到县维修资金账户,具体每年缴纳时间和缴纳次数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期间费用是指农村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自来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农村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交纳的税金。如规定优惠的,按优惠后交纳的税金计入。 (四)农村自来水价格中的利润,一般按净资产利润率5%以内掌握。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十一条 输配水环节的合理水损可计入供水成本。水损按照《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中相关规定 核定,低于规定标准的据实核定。 第三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十二条 农村自来水价格为到用水户价格。农村自来水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在水价外征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农村自来水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到户,经营者与用水户以到户水表为结算点。到户水表(含)以上部分由供水经营者负责安装并进行维修、改造和更新。 第十四条 混和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用水户应向经营者申请分表计量。供水经营者未安装计量设施的,从低适用水价。供水经营者要求分表计量,用水户不配合或私自改变用途的,从高适用水价。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经营者在未对行政村实行抄表到户之前,应对转供水经营者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到户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经营者与转供水经营者协商议定,在各县(市)辖区内的,报当地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辖区内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对转供水价格有争议的,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与用水单位或个人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水量、供水质量标准、税费结算期 限和方式以及逾期交费滞纳金等。 用水户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供水单位足额缴纳水费,经催促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供水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如需恢复用水的,应补交水费和滞纳金。 第十七条 农村自来水生产经营者应加强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一)配备专(兼)职物价员,明确工作职责; (二)建立价格台帐,保持价格资料的连续性; (三)建立内部定期审价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审价工作,完善价格管理; (四)建立自来水价格公示制度,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杜绝各种关系水、人情水、偷漏水,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十八条 农村自来水生产经营者要强化内部管理,优化服务,控制人员,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在加强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务帐册,为制定自来水价格提供依据,对不如实提供或提供不出有关票据、成本核算帐册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定、调价申请。 第十九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自来水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擅自提价、变相提价、自立项目乱收 费以及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等价格违法行为,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月 日,www。57365。com 聊城市水利局聊价工字〔2011〕27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