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57365。com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3-04-10     来源: www。57365。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价格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价格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聊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健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机制。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分析和信息沟通机制,在职责范围内加大准确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七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和“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与审批,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除依法不公开的外,下列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由本局名义发布,或者本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三)价格工作规划、计划及重大决策的相关情况;

  (四)价格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本局依法作出的制定价格或收费决定;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一)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在公文产生过程中同步进行。由负责草拟公文的科室、直属单位对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及主动公开的形式提出意见,业务方面的公文经综合法规科审核、其他公文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阅、局长审定。

  (二)公开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应将保密审查意见随文件一并送联合行文单位会商。

  (三)政务信息需要公开的,由综合法规科审查,报分管局领导审阅、局长审定。

  (四)其他信息需要公开的,由制作或获取信息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审查,报分管局领导审阅、局长审定。

  第十一条 公文类信息及在聊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由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提供需要公开政府信息电子版,局办公室负责复核、公开;其他信息,按照“谁审查、谁公开”的原则,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公开。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在聊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根据需要,也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服务指南、触摸屏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重大价格工作事项、价格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由局办公室会同各科室、直属单位起草制定,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内容发生变更的,该信息制作科室、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提请局办公室对目录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以口头提出申请的,由接收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描述政府信息的内容及其特征确有困难,或者存在阅读、视听等方面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引导和帮助。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

息的,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明确专人及时登记后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不属于本局掌握或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超出本局范围的信息申请,对其中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工作过程性信息,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或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或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于15日内更改、调整,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八条对申请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信息。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应当为申请人提供适当条件,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二十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应当加盖www。57365。com印章。

  第二十一条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及时对违法或不当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由局办公室起草编制,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并报送本级及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及监察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收费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各科室、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者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科室、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批评、限期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